欄目導航
第一中標候選人放棄中標,能要求差額賠償嗎?
第一中標候選人放棄中標,能要求差額賠償嗎?
A
不可以。
01
《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二條:“評標委員會經評審,認為所有投標都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可以否決所有投標。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所有投標被否決的,招標人應當依照本法重新招標?!?
評標委員會經評審,認為所有投標不能夠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各項綜合評價標準和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可以否決所有投標,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只能重新招標。
02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五條:“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確定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放棄中標、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或者被查實存在影響中標結果的違法行為等情形,不符合中標條件的,招標人可以按照評標委員會提出的中標候選人名單排序依次確定其他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也可以重新招標?!?
03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拒絕與采購人簽訂合同的,采購人可以按照評審報告推薦的中標或者成交候選人名單排序,確定下一候選人為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也可以重新開展政府采購活動。
因此,中標人棄標的,招標人可以選擇第二中標候選人中標,選擇第二中標候選人中標時,如果招標人認為差額太大,可以選擇重新招標,而不是要求已棄標的第一中標候選人賠償差額。
同時,中標后拒絕在規定時間內與招標人簽訂合同時,招標人可以沒收其預交的招標保證金或履約金。
文章評論
發表評論:(匿名發表無需登錄,已登錄用戶可直接發表。) 登錄狀態:
未登錄,點擊登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