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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購百科】供應商違法責任

    《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七條規定:供應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以采購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一至三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當手段詆毀、排擠其他供應商的;
      (三)與采購人、其他供應商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惡意串通的;
      (四)向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行賄或者提供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五)在招標采購過程中與采購人進行協商談判的;
      (六)拒絕有關部門監督檢查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的。
      《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二條規定:供應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一)向評標委員會、競爭性談判小組或者詢價小組成員行賄或者提供其他不正當利益;
      (二)中標或者成交后無正當理由拒不與采購人簽訂政府采購合同;
      (三)未按照采購文件確定的事項簽訂政府采購合同;
      (四)將政府采購合同轉包;
      (五)提供假冒偽劣產品;
      (六)擅自變更、中止或者終止政府采購合同。
      供應商有前款第一項規定情形的,中標、成交無效。評審階段資格發生變化,供應商未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通知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的,處以采購金額5‰的罰款,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中標、成交無效。
      《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三條規定:供應商捏造事實、提供虛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進行投訴的,由財政部門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禁止其1至3年內參加政府采購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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